(2014)汀刑初字第262号
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汀检公刑诉(2014)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11月20日、12月19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兴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号小轿车从河田镇往长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19线341Km+200M路段时,碰撞路边行人(女,无名氏),造成该无名氏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无名女性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魏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99MG/100ML。
当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经长汀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委托家属缴纳死亡赔偿保证金人民币221833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进帐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以证明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具自首和交纳了死亡赔偿金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幅度量刑,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号小轿车从长汀县河田镇往长汀城区方向行驶,途经国道319线341Km+200m路段时,车头右前部位碰撞路边行人(女,无名氏),造成该无名氏当场死亡及本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驾车调头查看后,未停车保护现场即逃离现场。长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无名女性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魏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99mg/100ml。
当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经长汀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6月6日,被告人魏某某委托家属向长汀县公安局预存赔偿金人民币22183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某主动向本院预存赔偿金人民币28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的证据:
1、被告人魏某某供认,其系闽A轿车的车主。2014年5月29日下午,其独自驾驶该车至河田名鸡酒店和黄某某等人吃晚饭,期间喝了二、三瓶啤酒。当晚8时许,其驾车回汀,驶至麻陂加油站路段,因准备接听手机而转头时,听到车辆发出“呯”的一声,其往前开了50多米后,调头查看,看见路右散落几只蛇皮袋,心里紧张,未细看有否撞到人即驾车回汀。当晚接到交警电话准备前往交通管理大队时,发现车辆右防雾灯脱落,遂顺手将灯具安回了原位。
2、证人证言
(1)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5月29日20时40分左右驾车行经国道319线策武分水岭路段时,看见前方同向从河田往长汀方向行驶的一辆黑色三厢轿车正在道路上调头,在距离该车往河田方向四五米处道路右边中间有一人躺在地上。其在通过该车时特意察看到该车牌号是闽A,并看见该车前保险杠右边脱落。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5月29日晚驾驶摩托车从南山往长汀行驶。20时45分许,其在行经稀土工业园路口路段时看见闽B号双排座银色小货车在调头,路右有两个相隔10米左右的蛇皮袋,往前50米处的路右中间躺了一个长头发的人。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9日晚,魏某某与其几人在河田名鸡酒店吃晚饭期间,魏某某喝了一些啤酒。大约20时左右,其与魏某某分别驾驶闽B号小货车、闽A号轿车从河田出发往长汀。到城区后,魏某某告知其她在路上碰撞到蛇皮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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