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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原连城县四堡卫生院院长,住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雅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担任连城县四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连城县四堡卫生院药品采购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部分中标药品医药代表吴某(已判决)、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江某(已判决)贿送的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69444.6元(以下币种同),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担任连城县四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部分中标药品医药代表吴某贿送的参麦注射液、血府逐瘀胶囊等药品的回扣款共计18542.6元。
(二)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担任连城县四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龙岩市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江某贿送的参芎葡萄糖注射液、头孢克洛胶囊、补中益气颗粒、头孢替安等药品的回扣款共计50902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侦破经过、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连城县四堡卫生院提供的部分药品采购清单等书证;证人江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在担任连城县四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药品回扣款共计6944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担任连城县四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连城县四堡卫生院药品采购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部分中标药品医药代表吴某、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江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共计69444.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担任连城县四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部分中标药品医药代表吴某贿送的参麦注射液、血府逐瘀胶囊等药品的回扣款共计18542.6元。
1、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参麦注射液的过程中,按照每支0.5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共计6435元。
2、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依达拉奉注射液的过程中,按照每支1.3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756.6元。
3、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头孢西丁(福抗药业)的过程中,按照每支1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1971元。
4、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头孢西丁(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的过程中,按照每支1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1550元。
5、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左旋氨氯地平片的过程中,按照每盒1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250元。
6、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舒筋活血丸的过程中,按照每盒1.5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105元。
7、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头孢克洛缓释片的过程中,按照每盒1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2400元。
8、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左氧氟沙星注射液的过程中,按照每袋1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3920元。
9、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参芪降糖胶囊的过程中,按照每盒0.5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365元。
10、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复方氨基酸的过程中,按照每瓶1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60元。
11、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血府逐淤胶囊的过程中,按照每瓶1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吴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730元。
(二)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担任连城县四堡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龙岩市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江某贿送的参芎葡萄糖注射液、头孢克洛胶囊、补中益气颗粒等药品的回扣款共计50902元。
1、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某在采购头孢克洛胶囊的过程中,按照每盒4元的回扣标准非法收受江某贿送的药品回扣款共计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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