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刑初字第75号(2)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上杭县公安局溪口森林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3年9月9日,上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9日,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上杭县公安局的《扣押决定书》、《缴获没收木材移送单》和福建省上杭县溪口国有林场的《木材检尺野账》、《木材收购结算凭单》、《张某某滥伐林木木材进仓说明》证实:2013年11月16日,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砍伐的杉木,经上杭县溪口国有林场检尺原木材积为178.9982立方米,并交由上杭县溪口国有林场收购。
3、《山林管理承包合同》证实:1994年1月10日,上杭县溪口镇大厚村民委员会与张某甲签订了《山林管理承包合同》,由张某甲承包经营本村“夹脚坑”(即“长科里”)、“牛牯湧”(即“瓦窑岗”)山场,承包年限为20年。
4、杭林证字(2004)第00498号、00486号《林权证》证实:上杭县溪口镇大厚村“长科里”、“瓦窑岗”山场的权属关系。
5、《采伐杉木、松木合同》、《记工清单》证实: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乙、江某某等人签订《采伐杉木、松木合同》,后张某乙等人从2013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8日将二块山场采伐完毕。
6、伐区调查设计书、调查记录表、福建省林木采伐申请书证实:2013年5月16日、5月26日,上杭县永昇林业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对上杭县溪口镇“长科里”山场中64亩、“瓦窑岗”山场中14亩伐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并于2013年7月9日、7月29日进行检查;2013年7月11日、7月29日,张某甲向上杭县林业局溪口林业站书面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7、税收、育林基金、造林苗木订金等票据证实:2013年7月12日、8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缴纳了张某甲承包的“长科里”、“瓦窑岗”山场林木采伐的相关费用。
8、《林木采伐告知书》证实:2013年8月12日,上杭县林业局溪口林业站向被告人张某某发出了《林木采伐告知书》。
9、编号为3508230313814004、3508230313814005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2013年8月14日,上杭县林业局为张某甲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均为2013年8月14日至12月31日。“长科里”山场林木的采伐蓄积量为298.6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量223.8立方米),出材量为188.7立方米;“瓦窑岗”山场林木的采伐蓄积量为52.9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量34.2立方米),出材量为32.9立方米。
10、上杭县林业局溪口林业站出具的《关于张某某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说明》证实:张某某向上杭县林业局申请011林班09大班010小班78亩山场的林木采伐属正常申请采伐,张某某在2013年7月12日、7月29日提供二份林木采伐申请书及缴纳相关税费证明材料,按照正常程序,办证手续齐全完备,当日即可打印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溪口林业站办证点旧版空白采伐证用完,林木采伐许可证系统改版升级及电脑故障,溪口林业站暂时无法打印《林木采伐许可证》,直至2013年8月13日,在上杭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排除相关故障后,才恢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业务。次日,溪口林业站通知张某某领取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提供公示材料,公示期限为2013年8月14日至22日。
11、上杭县公安局的《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6日,上杭县公安局溪口森林派出所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提取工人砍伐林木使用的“林花”牌油锯一把。
12、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到案经过》证实: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的举报后,于2013年8月23日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上杭县公安局溪口森林派出所接受林政调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前往并如实供述了其在采伐证没有核发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的犯罪事实。2013年9月9日,上杭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13、上杭县公安局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出生时间与住址等身份事项。
1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间,其向溪口林业站申请采伐承包经营“长科里”、“瓦窑岗”山场的林木,但没有采伐指标。2013年5月间,其与张某某共同商议,由张某某负责办理其承包山场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及实施采伐作业工作,扣除林木成本及采伐、办证的相关费用后利润平分。之后,采伐证的具体事宜由张某某办理,期间,张某某告诉其溪口林业站的电脑坏了需维修。2013年7月26日,张某某与张某乙等人签订《采伐杉木、松木合同》时,张某某拿了发票给其看,告诉其采伐证办好了。2013年7月28日、29日,张某某告诉其,张某乙等人已开始砍伐林木了。
1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6日,其与江某某、江某甲等人与张某某、张某甲签订林木采伐合同。期间,吴某某也有参与砍伐。2013年8月9日其上山时,山上伐区内的杉木已全部砍伐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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