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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51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文盲,农民,住上杭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生态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烂金梅”山场的农田清除杂草。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和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某用携带的火柴点燃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失火现场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6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2亩,烧毁幼树6968株,造成森林直接经济损失20207.2元。失火山场林班代号:上杭县蛟洋镇2011年林业地理信息图32林班8大班4(1)小班。该山场林权为上杭县国有林场及个体所有。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
经查,指控的事实属实。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对失火山场进行补种复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上杭县国有林场就被毁林木的损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杭县国有林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法庭上亦无异议,且有上杭县林业局的证明、本院(2015)杭刑初字第3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到案经过、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傅某甲、傅某乙等人的证言,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上杭县林业局的认定意见书,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手续及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52亩,烧毁幼树6968株,造成森林直接经济损失20207.2元,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失火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某有自首情节,对失火山场进行补种复绿,并与被害单位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廖华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汤锦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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