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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0298号
原告罗某某,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涛勇,江西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7年1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文
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
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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