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临民初字第565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游财喜,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黎某甲。
原告张某诉被告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海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游财喜,被告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正月初六订婚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黎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黎某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生育女儿后,被告变得固执蛮横,双方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和争执,且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言语恐吓和暴力殴打,现夫妻已形同路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摆脱不幸婚姻,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儿女各自抚养一个;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黎某甲辩称,夫妻之间发生争吵属正常现象,且离婚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希望能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维持夫妻家庭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黎某甲于2010年农历年底经媒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六)订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黎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黎某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原、被告因沟通不足,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逐渐产生隔阂。原告张某遂于2015年3月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黎某甲认可自己处理夫妻关系的方式方法存在一定问题,但承诺今后会加以改进,请求原告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给予自己和好的机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彼此之间多注重沟通、交流,以克服摩擦、增进感情。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有一子一女,双方在多年的夫妻生活过程中亦建立了一定感情。原、被告近几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无根本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彼此感情,增进理解与沟通,其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鉴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被告夫妻感情依法尚不足以认定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原告张某与被告黎某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海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波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