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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黄某某。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1994年初,原、被告在南昌打工时相识,1994年3月15日,双方在瑞昌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96年10月26日生儿子黄某甲,2009年1月26日生女儿黄某乙。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不了解,导致婚后发现被告的为人,吃喝嫖赌样样沾,特别是被告的脾气非常暴躁,对原告经常拳打脚踢,进行家庭暴力,把原告打得遍体鳞伤。原告一直念在儿女的份上忍让,但最不能让原告忍让的是被告一直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常带别的女人回家居住。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的伤害,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67000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
被告黄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短信中说明了自己不能到庭的原因,并表示原、被告一起生活了二十余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难以割舍这份感情,考虑儿子未成家,女儿还小,表示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告何某某的诉称,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查明并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1994年初,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在南昌一酒店打工时相识,相处不久,原告便到被告家与被告同居生活。1994年3月15日,双方在瑞昌市黄金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6年10月26日生儿子黄某甲,2009年1月26日生女儿黄某乙。原、被告婚后在一起生活十多年,夫妻间虽有些争吵,但最后双方相互谅解、忍让,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原、被告在家做房屋一栋,原告在其兄弟、姊妹处借了一些钱。近几年来,被告在外做工程又亏了一些钱,加上以前做房的欠款没还,家庭的负债给原、被告生活造成很大的压力。去年上半年,被告为做工程想再到原告兄弟、姊妹处借款买车,但原告不同意,并当面不让自已的哥哥借钱给被告。为此,被告很生原告的气,就不搭理原告,双方分居两地打工。被告对原告冷淡,原告感到自己受到了伤害。为此,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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