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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805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住永修县。
委托代理人:张起剑。
被告(反诉原告):马某,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住永修县。
委托代理人:代西茶,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熊仲品,永修县建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小品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黎哲风、人民陪审员蔡永红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起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代西茶、熊仲品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陈某、被告马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正月初八(2014年2月7日)订婚。其按农村风俗付给被告彩礼人民币6万元,金项链一根、金手镯一只共计人民币17843元。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6月,被告在医院检查出已怀孕一个多月,同时查出患有乙肝。因为乙肝会传染,特别是对小孩影响很大,所以其与被告就此发生争执。2014年7月份,被告在没有告知其的情况下,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加之其与被告不在一处打工,聚少离多,缺乏沟通。故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退还其彩礼6万元;要求被告退还其金首饰;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马某辩称:其与原告订婚属实,原告给了彩礼和金首饰也属实,但其只收了原告1万元彩礼,且金首饰现在全部遗失。对于这次退婚,过错全在原告。其虽有乙肝,但医生说是健康带菌,不会传染。是原告母亲天天在家说不要小孩,怕小孩会感染乙肝。原告及其家人天天逼其打掉小孩。
反诉原告(被告)马某诉称:2014年2月份,其与被反诉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2月7日订婚,订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6月28日,其在云山卫生院检查得知怀孕。被反诉人却说其有乙肝病,是传染病,逼迫其于2014年7月16日在永修县人民医院做人流引产。其百般依随着被反诉人,不但得不到理解,反而变本加厉地提出解除婚约,致使其身心遭到极大的伤害。故要求被反诉人支付医药费140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1410元,营养费3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以上合计15110元;要求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原告)陈某辩称:反诉人去医院做人流其完全不知情,是在事后派出所调解的时候所长告知反诉人已做人流一事,更谈不上是其家人逼迫反诉人做人流。是反诉人自己走的,被反诉人及其亲属多次去反诉人家里说和,反诉人不肯回心转意。故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证言3份。证明原告在订婚时,在订婚仪式上经被告外公之手付给被告彩礼6万元。
二、证人1位。证明原告在订婚仪式上,付给被告彩礼6万元,该彩礼是用红纸包住的。
三、视频一份。证明其与被告发生矛盾后,曾在滩溪镇派出所的调解下,协商过彩礼返还的事情。根据当时的调解情况,被告没有反驳其收下6万元彩礼的事实。
被告(反诉原告)马某质证称:当时金首饰是收了,但是彩礼只收了1万。视频显示的调解过程属实,但从视频中并不能显示原告付了6万元彩礼。
另查,被告马某于2014年2月9日在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滩溪信用社办理个人定期开户并存入人民币6万元。原告对此无异议。被告质证称,仅凭银行交易凭证无法确认该笔存款系原告给付的彩礼。
本院经认证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相互之间能够印证,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具有高度可信性。而被告除一证人出庭作证外,仅仅口头反驳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具体来看,首先,原告提供的书面证言,与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书面证言和出庭的证人证言的内容均指向原告付给了被告6万元彩礼的事实。证人虽未准确说出彩礼的数额,但从其用手比划的情形看,应当超过1万元。其次,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在永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滩溪信用社查询得知,被告马某于2014年2月9日在该信用社存入人民币6万元。从时间和数额的角度来看,该笔存款发生在原、被告订婚后2日,数额也与本案系争的6万元一致。被告仅口头辩称该笔存款系其打工所得但未提供其他证据。最后,视频显示,在滩溪镇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及其家属曾协商处理过彩礼一事。视频开头部分显示,调解人开门见山地指出此次调解原、被告之间返还彩礼一事,并说明是部分返还,具体是返还3万、4万还是5万,则需要双方协商。在向原告母亲确认彩礼是否6万元时,原告母亲回答是6万元。在调解人重复确认全部彩礼(现金)是6万元后,且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被告及其母亲均未对6万元彩礼一事予以反驳。庭审中,被告母亲对该视频的质证称,该视频无法显示原告付给被告6万元彩礼,同时又称调解的内容属实,其主张显然自相矛盾。同时,证人戴某某作为此次婚约的介绍人亦在调解现场,在调解人重复确认彩礼(现金)为6万元时,且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其亦未发表任何反对意见。而在庭审过程中,戴某某作为证人却证明被告仅收了1万元彩礼。综观其前后互为矛盾的表现,显然其证言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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