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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黄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韦某,女,系黄某甲之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某乙,女。
申请人黄某甲申请黄某乙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9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申请人黄某甲于2015年3月23日以被申请人黄某乙已自行回家,失踪状态消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某乙宣告失踪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甲申请被申请人黄某乙失踪一案,现申请人黄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失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黄某甲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万新成
代理审判员  卢 金
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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