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九民一初字第102号
原告刘某,女。
被告田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万新成
代理审判员  卢 金
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红红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