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安民初字第210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公司。
被告江西某某公司。
原告江西省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易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7日,因被告工程施工需要,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书,原告作为供方向被告提供混泥土,双方约定订购数量为按需提供,送混凝土的工程地点在萍高大道被告厂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指定的地点送混凝土,完成了供方供货义务。被告却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具状日止,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混凝土款共计币161470元及延付金40860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161470元及到付清日止的延付金现已有40860元(16470元从2011年11月10日起到2015年2月1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没有签订供需合同,不存在买卖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如下:
1、2011年4月25日《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吕某是被告公司员工。质证后,被告对三性均有异议。提出1合同书无被告公司公章;2吕某不是被告公司员工;3合同中部分条款进行了手工更改;4需方公司名称不正确,后用手工更改。
2、2011年3月10日和4月17日结算单,证明被告在2011年4月17日欠款111730元,2011年3月10日前欠款102290元。被告公司员工吕某签字。质证后,被告对三性均有异议。提出结算单上无被告公司盖章,签字人吕某不是公司人员,结算单时间与合同时间相冲突,先结算再签订合同。
3、砼调拨单21份及2011年11月10日结算单,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的数量以及被告尚欠原告161470元。质证后,被告对三性均有异议。提出结算单上无被告公司盖章,无任何人签字确认,送货单时间与合同时间相冲突
4、2013年2月2日委托人郑某某《委托付款证明书》,证明郑某某是被告公司员工,其证实了被告公司所欠货款161470元。质证后,被告对三性均有异议。提出郑某某不是被告公司员工,时间与合同及原告其他证据亦相冲突。
被告庭审中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供需合同书以及结算单上均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合同及结算单和调拨单上的签字人吕某,原告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为被告公司员工和其具有代理被告公司从事签订合同、进行结算等一系列行为的权限,而郑某某的委托付款证明书并不能证实被告欠原告款项,故原告所举上述证据的三性本院均不予确定。
根据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3月10日某某能源混凝土结算单上,郑某甲签名“余款合计壹拾万贰仟贰佰玖拾元整。”2011年4月17日某(用笔更改为金)某能源混凝土结算单上,吕某签名“乙核对属实。”2011年4月25日,原告作为供方与需方某(用笔更改为金)某能源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书》,约定需方因萍高大道工程向供方订购预拌混凝土等相关权利义务。合同书上原告加盖公章,需方盖章处没有盖章,委托代理人处吕某签名。2011年4月18日吕某在原告公司十张砼调拨单[领料单位某(用笔更改为金)某能源]备注栏签名,2011年4月29日吕某在原告公司十一张砼调拨单备注栏签名。2013年2月2日,在一份委托付款证明书(内容本人郑某某委托某某能源科技公司代为本人支付江西省某某公司材料砼款,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肆佰柒拾元整161470元)上郑某某在委托人处签名。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认为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未支付,其所举证据:供需合同书、结算单、调拨单、委托付款证明书均没有被告公司的公章,仅有个人签字,而原告并未提供签字个人系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能代理被告公司行使职责,故原告属于举证不能,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3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淑
代理书记员 肖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