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万株民初字第10号(2)
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龙某甲离婚。
二、小孩龙某乙由原告林某抚养,被告龙某甲每年支付小孩龙某乙抚育费5700元,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小孩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坐落于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石岭村井头组430号二层砖混结构房屋(每层两室一厅)一幢归被告龙某甲所有,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凤凰牌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林某所有。
四、驳回原告林某其余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与被告龙某甲各自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钟敢
审 判 员  蔡军如
人民陪审员  高叙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杰骏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