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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株民初字第29号
原告:李某,女。
被告:罗某甲,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在浙江打工相识、相恋,2005年上半年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正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2007年农历6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丙;2010年2月4日在江西省万载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关系尚可,后被告嗜好赌博、上网致常常夜不归宿,当赌博输钱的时候强行向原告索要钱,原告不给就拳打脚踢,久而久之,双方从吵架到互不理睬,从2011年正月初九开始分居。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无和好的意愿,双方虽然是打工相识、相恋,但原告当时是年幼无知,且双方又缺乏了解,后又草率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11年正月初九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罗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儿子罗某丙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罗某甲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在浙江省乐清市打工时相识、相恋,半年后在一起同居生活,2006年农历正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2007年农历6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丙(同居期间及婚后,双方均在外打工,故一子一女则由被告父母在家照顾)。2010年2月4日在江西省万载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农历6月之前,双方关系尚可。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会有矛盾,2013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4年4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见明显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婚前,原告并无财产供双方享用。婚后,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和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证、(2014)万株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为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会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有分居的事实,但是上已查明,双方分居未满二年,原告所谓从2012年2月开始分居仅是单方陈述,并且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只要双方今后相互关心、体贴,彼此理解、包容,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营造幸福的家庭生活考虑,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其夫妻关系仍有望和好。故对原告再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钟敢
审 判 员 蔡军如
人民陪审员 叶永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杰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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