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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刑终字第111号 (2)
  原判认为,被告人盛某、万某、向某共同纠集、指挥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盛某、万某还共同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又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和赌博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责令被告人盛某、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盛某上诉辩称:1、故意伤害一节中,其未指使他人持械聚众斗殴;2、未指使他人对单甲实施非法拘禁。
  盛某的辩护人认为:1、聚众斗殴一节中,原判对盛某的量刑过重;2、故意伤害一节中,盛某事先未与他人共谋,亦无相应的伤害行为,原判认定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非法拘禁一节中,被害人单甲仅是个人行动受到妨碍,并无证据证实其被限制人身自由,且盛某亦未指使他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讨债,故盛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盛某在澳门的赌博行为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对盛某作出公正判决。
  万某上诉辩称:1、聚众斗殴一节中,原判对其量刑过重;2、故意伤害一节中,其虽然参与了向某等人与黄某等人的聚众斗殴,但未指使他人参与;3、非法拘禁一节中,其并未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4、赌博一节中,其无组织行为。
  万某的辩护人认为:1、聚众斗殴一节中,原判对万的量刑过重;2、故意伤害一节中,尚不能查明被害人张某某由谁加害致死,亦不排除张在混战中被己方人员误伤所致,故此节应认定聚众斗殴罪,且认定万某指使向某等人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非法拘禁一节中,现无证据证实单甲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故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赌博一节中,万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赌博罪;5、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对万某依法改判。
  向某上诉辩称,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其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向某的辩护人认为,向某参与斗殴时并未持械,可排除向致人死亡,且对方有明显过错,故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向在本案中的实际地位、斗殴的起因以及案发后所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等,对向从轻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盛某、万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被告人向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三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相同。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涉案人黄某之前因将万某汽车毁损及讨要张某某医疗费
  用而与盛某、万某产生矛盾。2011年9月28日晚,黄某为上述事情又与盛某、万某等人发生争执,黄当时还持匕首将平时跟从盛、万两人的向某的右臂捅伤。次日,向某在盛某幕后指挥、安排下,纠集人员参加斗殴,并在斗殴前和万某召集部分参与斗殴的人员开会布置,还与万一起准备斗殴工具等。之后,向某亲自带队至斗殴现场并指挥与黄某等人的持械聚众斗殴。此次斗殴最终造成黄某一方张某某死亡、黄某重伤的严重危害后果。关于上述聚众斗殴的根本起因、造成的后果以及盛某、万某、向某三人在此次斗殴中的地位、作用等,现有涉案人黄某、张某某、贾某某、崔某某、刘某、王某、杨某某、李某等十余人的供述及三名被告人的相关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现盛某、万某否认指使他人参与此节聚众斗殴,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盛某、万某、向某共同纠集、策划、指挥他人与黄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均系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故依法应对此次斗殴所造成的伤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向某关于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认为此节应认定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盛某为帮他人向单甲讨债,指使万某纠集杨某某、范某等多人至单家讨债。其间,万某等人将单甲拘禁于家中数日,限制其自由行动,并对单的家人进行暴力威胁。以上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范某等涉案人员的供述证实,盛某、万某到案后亦曾作过相关供述。现盛某上诉否认指使他人对单甲非法拘禁,万某关于其并未限制单甲人身自由的辩解,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而且,万某等人的行为明显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依法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辩护人关于盛某、万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辩护意见,亦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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