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30号 (3)
  二、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2年6月到2013年3月,被告人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张某骗取沪工公司、锦涛公司等单位的不锈钢紧固件及电动五金工具等货物,价值约200万元,后加价销售给他人。
  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以类似手法,从张某处收购价值160余万元的货物加价销售给他人。
  以上事实,有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乙、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以明显低于进货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从某某等人。
  2、证人叶乙、王丙、肖某某的证言证实,从某某、陈某某等人将从张某处收购的不锈钢紧固件等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再销售。
  3、上海市五金商业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沪工公司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开具的货物价格清单是根据市场价格定位,原则上价格适中,真实有效。
  4、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从某某、赵某某等向张某及其控制的账户转账的事实,其中,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28日,赵某某支付款项332,000元;2012年6月至2013年2月28日,从某某支付款项840,400元。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从沪工公司、锦涛公司购入全新的不锈钢紧固件等后低价销售给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
  6、被告人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向张某购货的时间是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双方未签订合同、不开发票,其购货和向下家销售均不记账。其收购的货物为不锈钢紧固件等,均为全新包装,但张某作为二手货予以销售,后其又以市场价的半价再进行销售。货款支付方式包括现金和转账等,其中转账是向张某指定的账户支付,经确认共有84万元左右,其共从张某处收购300万元的货物,但张还欠其118万元预付款对应的货。
  7、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证实,两人共同以1.6万元每吨的价格向张某收购不锈钢紧固件,货物为全新包装,实施收购了160余万元的货物。
  三、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按照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要求,将1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坚朗公司,涉及税款数额233,019.6元,上述发票均已被抵扣,造成国家同额税款损失。
  以上事实,有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坚朗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证实,坚朗公司收受衢盈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43份,价税合计1,603,723.98元,其中税额233,019.6元,已向税务机关抵扣。
  2、证人周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坚朗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陈某某没有业务或挂靠关系,也不认识赵某某、张某,与衢盈公司也无业务往来。衢盈公司和坚朗公司签订的合同是陈某某拿去签好的,发票项下对应的货物,都是衢盈公司直接交给陈某某的,其未经手货物。衢盈公司开给坚朗公司的发票税额233,019.6元,其已经全部抵扣,并将大部分税额返还给陈某某。
  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证实,两人向张某收购不锈钢紧固件时,为了抵扣增值税税款,陈某某提出把发票开给坚朗公司,坚朗公司再返还部分税款,张某以衢盈公司名义向坚朗公司总共开具了价税合计100余万元的发票。坚朗公司不经手货物,只负责接受发票。发票上的总金额与实际交易一致,这些货物也已收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其将从沪工公司、锦涛公司购入的全新不锈钢紧固件等销售给陈某某、赵某某时,根据陈某某的要求,以衢盈公司名义开给陈某某、赵某某总共1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0余万元,总金额是对的,单价是不对的,货物还是按照约定的半价销售,这些发票对应的货物已发给陈某某和赵某某。
  另查明,2013年4月16日,张某在浙江省宁波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月15日,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均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从某某退赃10万元;陈某某、赵某某分别退赃3万元,并补缴了虚开的全部税款23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相关证明证实,本案系沪工公司报案而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的过程。
  2、张某、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户籍资料、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及张某的前科情况。
  3、代管款收据证实,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退赃情况。
  本案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张某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以及张是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认定,赵某某是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问题发表不同意见。现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