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胡某。
指定辩护人刘雨修,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4年7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携带毒品至本市闵行区古美路附近一家莫泰168酒店,之后又通过他人联系到“黑车”司机李甲、李乙,欲乘坐二人驾驶的牌号鲁R9XXXX的轿车前往江苏省常熟市。同年7月12日0时30分许,该车途经本市嘉定区沈海高速朱桥检查站时遇到检查,民警在车内查获一内装冰毒的黑色单肩背包,并将随车的胡某抓获。案发后经检验,背包中的两包冰毒净重分别为520.11克和154.1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查获的单肩背包、毒品等的照片,宣读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证人李甲、李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江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运输甲基苯丙胺67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胡犯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胡某还提出,其系自首;辩护人提出,胡如实供述罪行,且系受人雇佣,涉案毒品被查获,建议对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晚,被告人胡某通过他人联系到“黑车”司机李甲,后携带毒品从本市闵行区古美路附近一家莫泰168宾馆,乘坐李甲、李乙驾驶的牌号为鲁R9XXXX的轿车前往江苏省常熟市。7月12日0时30分许,该车途经本市嘉定区沈海高速公路朱桥检查站时遇民警检查,胡某被当场抓获,胡随身携带的装有冰毒的黑色单肩包亦被查获。经检验,单肩包中的两包冰毒净重分别为520.11克和154.1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江系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娄塘派出所民警。2014年7月12日0时30分许,江和同事在沈海高速公路朱桥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在对出市区方向一辆牌号为鲁R9XXXX的雪佛兰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坐在该车副驾驶后排的乘客神色慌张。经查,上述乘客系胡某,有吸毒前科,轿车驾驶员系李乙,副驾驶座位上人员系李甲。经对胡某现场尿检,发现其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后经对该雪佛兰轿车进行搜查,发现该车副驾驶座位后侧底部有一只黑色单肩包,包内有一黑色塑料袋、人民币9,100元以及一部三星手机。打开黑色塑料袋后,发现内有两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其中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另一袋用绿色塑料袋包装。胡某承认黑色单肩包及包内物品系其所有。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于7月10日晚在广东省东莞市受人雇佣,将藏匿于一单肩包内的冰毒运至上海,后又乘坐“黑车”欲将冰毒运至江苏省常熟市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2014年7月12日0时40分至1时,民警对牌号为鲁R9XXXX的雪佛兰轿车进行搜查,在该车副驾驶座位后侧发现一只黑色单肩包,包内有一黑色塑料袋、9,100元人民币以及一部三星手机。经拆看黑色塑料袋后发现,内有两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其中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另一袋用绿色塑料袋包装。上述物品均予以扣押。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上述黑色单肩包、手机、人民币及相关毒品的照片,胡某经辨认后确认无异议。
3、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上述两包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520.11克、154.1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3.21%、74.08%。
4、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上述毒品已被收缴。
5、证人李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从事个体营运工作。2014年7月11日23时许,李甲接到一名女子的电话,问其是否去江苏出车。李同意后,对方告知其到闵行区古美路东兰路的莫泰168宾馆接人。因李甲的车有问题,李即告知弟弟李乙,由李乙驾驶一辆牌号为鲁R9XXXX的雪佛兰轿车与李甲一同赶至上述莫泰168宾馆,此时已是次日凌晨。李甲与叫车的女子联系后,一名男子拿一个单肩包从宾馆里出来后上车。男子告知李,其要到江苏省常熟市的森林酒店,并付了500元车费。李乙即驾车沿外环线行驶,李甲坐在副驾驶位。车行至朱桥检查站时遇民警检查,因李甲与乘客男子未带身份证,民警即让二人到站内核查身份,并查出乘客有吸毒前科。后民警带李乙进来,还拿着乘客的包。民警从包内拿出两个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询问是谁的,乘客即承认是他的。经辨认一组十名不同男子照片,李甲指认胡某即是乘坐李乙的车欲至江苏常熟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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