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任某。
指定辩护人刘雨修,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诉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斌兵、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刘雨修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月14日,本院依法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4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姜某在本市嘉定区黄渡镇绿苑路劳动街旁一小桥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任某至黄渡镇新黄路XXX号烧烤店强行拿走一把尖刀追赶被害人姜某至黄渡镇新黄路绿苑路路口西南角处,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其倒地后,再持尖刀连续刺戳被害人颈部、肩部、胸部、腹部等处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姜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姜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腹部等处,伤及心脏、肝右叶等致大失血而死亡。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任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居民死亡确认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证人何某某、郝某某、卢某某、彭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某的供述等证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审判。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任某自首是为逃避法律处罚,建议对任某判处死刑。
被告人任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姜某在本市嘉定区黄渡镇绿苑路劳动街旁一小桥上因琐事发生争执。任某因在争执中被姜某打了一耳光,为泄愤报复,至黄渡镇新黄路XXX号烧烤店内强行拿走一把尖刀追赶姜某至黄渡镇新黄路绿苑路路口西南角处,对姜某拳打脚踢致姜倒地后,又持尖刀连续刺戳姜某胸部、腹部、颈部、肩部等处数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姜某因被锐器刺戳胸腹部等处,伤及心脏、肝右叶等致大失血而死亡。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任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110接警登记表》、证人何某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23时许,何某某在黄渡镇绿苑路新黄路口西北角附近等生意,有两个人由南向北跑过来,跑在前面的男子到路口西南角附近,准备打开一辆大众牌POLO轿车的门上车的时候,被后面的男子一脚踢倒在地上,后面的男子还拿出一把刀,在被害人身上捅了好几刀。过了一分钟,有个女的追过来劝持刀的男子,持刀的男子就停手离开了。何某某立刻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被害人身上的伤都是持刀男子捅的,刀长约15厘米,被凶手带走了。
2、证人郝某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23时10分许,郝某某将车停在黄渡镇新黄路绿苑路口附近等生意,这时沿着绿苑路由南向北过来了三个人,两男一女,其中一名男子准备拦一辆黑车离开了,还没有打开车门就被后面跟过来的男子一脚踹到地上,他们就打起来了。过了一两分钟,那个女的上来劝架。拿刀男子停止捅伤者,跟那个女的一起沿着绿苑路向南走掉了。当时就两个人参与斗殴,那把刀长约15厘米,伤者身上的伤都是持刀男子捅的。
3、证人卢某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23时10分许,卢某某将车停在绿苑路新黄路口西南侧的位置等生意,听见身后有争吵声音,一名年轻男子站在卢某某车的副驾驶车门旁边,从后方冲过来一个男的,一脚把他踹倒,然后那个冲过来的男的右手持刀,猛捅对方,一边捅一边还在骂。这个过程中有个长头发的女的过来拉捅人的男的。过了约两分钟,他们就打完了,那个捅人的男的和那女的就往劳动街方向走了。被打的男的躺在地上,等警车和救护车来,听说那个倒地的男的已经死了。卢某某的车是一辆银灰色两厢POLO车,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当时记录下了一些情况,可以提供给警方。
4、证人彭某某(被告人任某的女友)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8日晚,彭某某和任某从本市嘉定区江桥镇回到黄渡镇,准备回家。两个人沿着绿苑路向北走到东港桥时,在桥上聊天。不知道何时边上有个男子在看着,任某和他争执起来,那个男子就打了任某一记耳光,还踹了一脚,但是没有踹到。那个男子就向北跑,边跑边喊:“阿杰,喊人来。”任某在劳动街绿苑路口追上那个男子,那个男子有一男一女两个朋友在那里,那个男子的朋友好像叫“阿杰”,三个男的在一起互相推搡,任某让“阿杰”不要管。“阿杰”同意了。打任某的男子向北走,任某追那个男子,彭某某跟着跑了过去。路上任某进过一家烧烤店。彭某某跑到绿苑路新黄路口时,对方那个男子仰面躺在地上,任某骑在他身上打他。当时地上全是血,彭某某意识到可能闹大了,就上去用力推任某,阻止他。任某打完那个男子就离开了。任某手里的刀,大概十几厘米长,是单刃的,估计是在烧烤店里拿的。任某回家换了衣服,把换下来的衣服扔河里,两人去了南京。出去的这段时间彭某某劝任某自首,任某也想回来自首,所以就联系了一个老乡,到昆山花桥向警方投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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