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昌鱼民一初字第1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中俭,景德镇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 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