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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一初字第45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杨帆,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帆、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农历12月,被告与其朋友到原告家中玩与原告相识恋爱,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2002年12月22日,双方生育男孩曾某甲。2003年10月10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0年8月14日,双方又生育女儿曾某乙。婚后的开始几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但从2007年开始,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就对原告经常殴打,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在被告又与其他女人一起同居,一年365天,被告在家生活的时间还不到一个月,而且回家了不是与原告吵就是殴打原告。为了早日解除与被告的婚姻,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后,恳请法院依法将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座落于瑞金市象湖镇城西中山北路五街四巷117号的房屋一栋及赣B-7M959小轿车依法分割。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曾某甲、曾某乙由原、被告各抚养一名,抚养费共同承担。
被告答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不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农历12月,被告曾某与他人到原告刘某家中玩时与原告相识恋爱,后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2002年12月22日,双方生育男孩曾某甲。2003年10月10日,原、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双方又在瑞金市象湖镇城西中山北路五街四巷建造房屋一幢。2010年8月14日,原、被告又生育女儿曾某乙。但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口打架,造成夫妻感情淡化。
原告为证明与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被告和子女的户口登记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的事实;2、瑞金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文书》1份,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同时,原、被告认可双方在瑞金市象湖镇城西中山北路五街四巷建造房屋一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且生育二个子女,双方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在原、被告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了摩擦,夫妻感情出现了一些裂痕,但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联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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