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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永优,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钟野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他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并同居,2006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14日生育女儿何某,2008年4月15日生育儿子何某豪。婚后前期两人感情尚可,后被告时常与他人赌博,并开始对家庭不闻不问,为此双方进行激烈争吵,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要求离婚,并要求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2004年开始同居,2006年才办证。虽然是有过赌博,但是我会交钱给子女的奶奶养孩子,对原告几次犯法判刑都花费了较多钱。双方关系不好主要是因为原告一直都会小偷小摸且有外遇。如果要离婚,要求原告赔偿我10万元,并要求女儿与我生活。
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2、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双方婚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婚生子女的情况。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认证及双方陈述,本院查明:2004年,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相识谈婚,2006年5月10日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12月14日生育女儿何某,2008年4月15日生育儿子何某豪。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还好,后因为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并从2014年开始不和。同时查明双方没有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原、被告提及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为无证据印证,本院无法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成立。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加强沟通联系,夫妻关系是可以缓和的。原告提出离婚诉求,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故本院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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