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石民一初字第111号
原告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3607198710613444。
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邱炳根,石城县群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执业证号:31404011104545。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吴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 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