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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3号
原告李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会昌县珠兰乡广兴巷。
委托代理人陈超,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会昌县文武坝镇白竹村。
原告李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0月16日,双方在会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对被告缺少足够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太大,无法沟通,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一起生活。2013年12月初,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与原告联系。2014年4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5月30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详见会昌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开庭审理时称“与原告有感情”,但开完庭后又不愿意回原告家生活,且至今也没有回过原告家,据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0月16日,双方在会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带被告到原告打工的赣州市同居生活了几天,被告就回娘家居住。此后,原告要求被告与原告一起到赣州市打工,被告以临近过年为由要求在家休息,原告同意后,就独自一人去赣州打工,但被告借口离开原告家,未与原告协商,一人去崇义打工,并通过短信告之原告不愿意回家过春节及已怀孕之事。不久,被告父母送被告回原告家过春节,并告诉原告已终止妊娠之事。2014年春节后,原告带被告到赣州市租房居住约20天左右,因被告不愿意在赣州打工,未与原告商量就离开原告,独自去外地打工。此后,被告更换了手机号码,一直不与原告联系。2014年3月22日,原告通过QQ傻妞与被告聊天,其谈话内容包含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及退还“三金”给原告等内容。此后,原告还与被告多次在QQ聊天谈话,被告也没有改变其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5月30日本院以“双方还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此后,被告一直外出打工,没有与原告联系,也没有再回原告家居住生活。2014年12月19日,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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