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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92号
原告肖某某,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委托代理人曾正福,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涂某某,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玉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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