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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
委托代理人吴思扬,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庭做调解工作,原告李某某决定给被告肖某某改正错误的机会,并希望夫妻关系能够恢复正常。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彭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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