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永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欧阳某某。
原告龙某某。
原告欧阳某甲。
原告龙某甲。
原告欧阳某乙。
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军华,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锦华,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龙某某、欧阳某甲、龙某甲、欧阳某乙诉被告尹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龙某某、欧阳某甲、龙某甲、欧阳某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龙某某、欧阳某甲、龙某甲、欧阳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阳某某、龙某某、欧阳某甲、龙某甲、欧阳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由原告欧阳某某、龙某某、欧阳某甲、龙某甲、欧阳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琼
代理审判员 欧阳晓凤
人民陪审员 左 桂 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志 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