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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因被告外出联系不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彭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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