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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陈某甲,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系原告陈某甲母亲。
委托代理人尹祖华,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志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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