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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左某某,女,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彭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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