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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策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间相恋,2004年12月2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婚后,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被告多次使用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个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夫妻之间并没有什么大矛盾,双方一起打工并在浙江买了房子,我负责房贷和装修,原告负责小孩的抚养费。期间因为一些小事双方发生过口角,但是在一起二十多年,双方只打过两三次架。原告和自己真正产生矛盾,是因为原告误以为其发给我的裸照,是我泄露在朋友圈,导致原告觉得名誉受损,不愿和我共同生活下去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4年12月21日双方到永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一同在深圳打工,2004年双方一起去浙江打工,并与2011年在浙江临安按揭买了套42.05平方米的房屋。打工期间,双方偶尔为打牌、家庭经济的负担等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打架。2012年被告独自回到深圳打工,并时常寄钱给原告。因与原告分开工作,被告叫原告自拍裸照发到被告的手机上,后不知为何被转发到朋友圈,原告觉得名誉受损,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房权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双方生育了两个子女,又一起打工在浙江买了套商品房,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因为被告打牌、对家庭经济上的负担等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分开期间,原告发给被告的裸照,不知为何被传到朋友圈内,导致原告对被告心存芥蒂,双方矛盾加深,但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加之被告当庭保证会改正自身错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今后双方能加强沟通,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家庭稳定的角度着想,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策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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