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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胡某某。
被告宋某甲。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策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06年10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农历元月12日生育儿子宋某乙。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喜欢赌博、无家庭责任心,并时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因此与被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反而带女人回家同居数天。为此,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
被告宋某甲辩称,自己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只是因为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打过原告一次。事实上被告与其他女人只是正常来往,没有发生不正当的关系,也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赌博,只是偶尔会打点小牌娱乐一下。婚后双方在同一地方打工,自己经常会打钱给原告,原告则负担小孩的抚养费。2014年正月双方吵架后,原告换了手机号码与被告没有联系分居至今,但是被告和原告家人之间还有联系。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正月12日生育男孩宋某乙。婚后,双方一同在外地打工,被告每年上交部分打工挣的钱给原告,原告则寄钱回家负责小孩的抚养费。期间,因为被告打牌和时而工作时而休息等事情双方闹过矛盾。2012年,被告因为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动手打过原告一次。2013年原告在外务工时,从被告同村的人那听说被告带其他女人回家过夜的事情。2014年正月,因与被告发生争吵,原告离开被告独自生活并更换手机号,与被告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双方生育子女并共同抚养,感情基础较好。因为被告打牌、对家庭经济上的负担等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加之原告道听途说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导致双方矛盾加深,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多加强沟通,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家庭稳定的角度着想,摒除怀疑,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两人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策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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