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永民初字第365-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某某的财产实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吴某某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小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发昌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