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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211号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志东,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水清,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经原告郭某某申请,由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钟国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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