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万民一初字第168号
原告何某。
被告井某。
原告何某诉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以双方愿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曾春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