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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198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以被告不到庭、庭外和解不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曾春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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