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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叶某。
被告石某。
原告叶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曾春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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