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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22号
原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谢水云,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雷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 判 长  曾春明
审 判 员  张志勇
人民陪审员  李连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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