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38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黄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寅
审 判 员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韩 杰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