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33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9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郜义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被告人孟某自2005年起,以虚构的身份通过互联网世纪佳缘等婚恋网站搭识未婚女性,由此与被害人丁某、过某某、王某、张某某、田某某等人确立恋爱关系,以承诺结婚骗取上述多名被害人信任,并同时与多人保持两性关系。在此期间,孟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分别向各被害人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150,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日常开销、购买足彩等,具体分述如下:
2011年5月,被告人孟某在被害人丁某怀孕期间,虚构其在广州有一智能交通项目验收需要打点关系,从丁某处骗取322,000元。后经丁某多次催讨,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还款78,000元。
2011年7月,被告人孟某在陪同被害人过某某做流产手术时,虚构上述相同理由,从过某某处骗取40,000元。
2012年2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孟某陆续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23,700元。
2006年底至2014年6月,被告人孟某虚构开餐馆等理由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772,900元及购进价52,535元的金条。后经张某某多次催讨,孟某还款3,500元。
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孟某在其暂住地本市罗城路***弄***号602室被抓获。孟某到案后拒不供认涉案事实,并在取保候审期间隐瞒已婚事实,与被害人田某某建立婚恋关系,后以公司出现状况等为由从田某某处骗取2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丁某、过某某、王某、张某某、田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占某的证言笔录,工商银行网银记录截图、招商银行账户明细、浦发银行账户明细、个人网银互联汇出回单、中国银行账户明细、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工美大厦消费条、销售小票、信用卡对账单、转账明细、聊天记录、结婚证复印件、婚姻信息查询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情况、苏州博济堂科技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件接报回执单及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孟某到案后亦作过供述。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1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赔各名被害人。
上诉人孟某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存疑,其行为系经济纠纷,不应构成诈骗罪;且侦查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口供制作不客观、不合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孟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1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孟某所提侦查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口供制作不客观、不合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孟某居住于上海市宛南*村*号***室,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对本案有管辖权;现有证据没有发现侦查人员有对孟某实行威胁、恐吓、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孟某到案后的多份供述内容稳定,其中有孟某修改捺印痕迹,能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所制作的笔录最后全部交由孟某核对并签名确认,足以证实侦查机关对孟某讯问时制作的笔录基本内容并未违背孟某供述原意,其内容真实可信,应当作为证据采用,故对孟某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孟某所提对相关犯罪数额的异议以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孟某经营的公司长年没有正常收入,却向被害人虚构公司经营规模、工程项目,且所骗钱款除小部分用于个人生活、公司经营支出外,大部分用于购买足球彩票等挥霍,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孟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应不予采纳;孟某到案后对其从被害人处骗取钱款的数额作过稳定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现其提出部分涉案钱款系其应得佣金,还有部分还款未予扣减的上诉理由,并未得到被害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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