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贵民一初字第41号
原告周某某,女,24岁。
委托代理人毛小青,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琦,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一,男,27岁。
委托代理人鄢军强,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雨胜,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相识,2009年双方按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2010年8月13日生育一女刘某二,2011年8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2012年1月双方在湖南株洲经营了蛋糕店至今,夫妻双方用经营所得于2013年7月在贵溪老家建了4层的房子,2013年10月7日婚生女儿刘某三出生。但好景不长,在房子建好后,被告经常外出上网,玩到半夜回家。更重要的是原告生育的两个孩子都是女孩,遭到被告及其家人的嫌弃。被告经常无缘无故对原告实施家暴,还将原告赶出家门。其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二由原告抚养,刘某三由被告抚养;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债务38000元依法共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一辨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2、原告诉求债务及财产与事实不符;3、原告所称事实也与实际不符。
根据原被告的诉辨,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所提供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及两女儿户口簿复印件3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生育子女的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3、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第一,因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双方曾协议离婚;第二、双方确认的共同债务38000元,由被告偿还;第三、双方所建的房屋折抵15万元,一人一半,被告折一半的现金给原告;
4、店面租赁合同复印件3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照片)1份、银行清单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后,在湖南株洲做蛋糕生意,每月收入近万元(2012年1月19日—2014年12月8日);原被告承建房屋的费用是原被告做蛋糕生意所赚;
5、房屋照片3张,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在被告家承建了1栋4层的楼房,价值30万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