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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初字第139号
原告张**,男,1984年06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快华,余江县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女,1985年0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国荣,江西展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水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快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国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订亲,2003年底双方同居生活,2004年9月生育女儿张某敏,2006年6月生育儿子张某,均由原告父母代养,2010年8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由于性格不合,毫无共同语言,凡事无法沟通,因而导致婚姻生活死气一团,一些本来很好解决的小分歧,却会成为双方感情的绊脚石,日积月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尤其是2011年后,双方感情危机不断升级,互不搭理。2012年初,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不顾家庭和儿女及原告的感受,独自外出打工,一人挣钱一人花,从不与原告联系。近三年,被告不对公、婆尽孝道,也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50%。
被告张##辩称:2002年,原、被告同在广东东莞打工认识,经过自由恋爱,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于2003年正月初六定亲后,双方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双儿女,直至2010年8月17日,双方才办理结婚登记,如向原告所述,双方一直感情不和,那么双方根本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感情不好的真正原因是原告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的。2012年上半年,原告因违反公司规定被辞退后独自回家,而被告仍在杭州快递公司打工,原告回家后不找活干,游手好闲,打牌赌博,且和一个经常在一起打牌的离异女性有不正当的关系,女儿张某敏给被告打电话告诉被告原告整夜不回家,输了好多钱,为此,被告多次打电话劝原告,但原告不听,为了孩子,被告于2012年7月辞职回到家乡,8月在康彪皮鞋厂找了一份工作,原告则以自己的农用车为他人送货,原告送货初始的一个月,每天会回家居住,一个月后,一星期就有3至5天不回家,之后则是整月不回家,被告多次打电话问原告为什么不回家,最后原告不得已承认自己和别的女人在县城租了房子同居。为此双方父母及亲友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未果,被告见原告不思悔改,迫不得已于2012年11月辞掉康彪皮鞋厂的工作再次一人外出打工,2013年初,被告回家过年时劝原告好好过日子,当时原告答应并表示过年过双方一同外出打工,正月初六原告向被告要100元买火车票先出去,安顿好了叫被告再去,但原告出去三天后发短信告诉被告不要去原告那里,无奈,被告只有和同村人一起外出打工。原、被告自2013年正月各自外出打工导致双方分居是原告一手造成的。2014年被告回家过年却见不到原告,问其父母也说不知道,如今听女儿说,原告又换了一个女人,2014年他还向父亲要10万元打算与那个女人结婚。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是好的,且有一儿一女,原告鬼迷心窍做出对不起被告的事情,但原告若愿意悔改,为了孩子,被告还是可以原谅原告,但原告硬要一条路走到黑,执迷不悟,被告也愿意成全原告,但女儿应随被告生活,并由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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