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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初字第2228号(2)
准许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人民币15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孟 雷
人民陪审员 锜 榕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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