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220号(2)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417元、车辆损失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车辆损失10880元、停车服务费600元、拖车费350元、汽车拆检费400元、鉴定费16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治强
审 判 员 张君凤
人民陪审员 杜 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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