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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委托代理人:曹云霞,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山,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代某某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秀红
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
人民陪审员  宋立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韦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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