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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32号
原告索某。
委托代理人袁丽霞,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甲。
法定代理人吉某乙。
原告索某与被告吉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丽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吉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索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份左右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未生育子女。2013年12月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被告双方原本平淡的夫妻感情生活名存实亡,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吉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2010年初,原被告在滨州打工自由恋爱相识,在同居了一段时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份,因孩子先天性疾病,造成答辩人流产。原被告婚后经过打拼,特别是把答辩人婚前多年积蓄一块拿出来,共同购买了某楼房一套。答辩人一心一意和原告过日子,对原告及家人表现出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2月8日21时30分,答辩人在下班途中,突遇车祸,造成答辩人一级伤残,至今昏迷不醒,完全处在植物人状态。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全靠父母照料,原告起了抛弃答辩人的想法,不仅不管答辩人,而且意图赶走答辩人的父母。2014年9月6日,为了赶走答辩人父母,原告丧心病狂地打破了答辩人父亲的头部,为此还经过了公安部门的处理。原告的目的非常明确:一是逃避夫妻间的扶养责任,二是在交通事故中捞取赔偿款。原告这种不仁不义、不道德的做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善良的广大群众对原告的做法也进行了谴责。答辩人现在抢救恢复之中,没有独立意识,也无法表达对离婚的看法,作为答辩人的父母,要求原告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待答辩人有意识后,再对离婚表态。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经审理查明,原告索某与被告吉某甲于2011年5月份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2月8日21时30分,案外人李孝磊驾驶案外人戚树涛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沿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五路渤海八路路口时,与被告吉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渤海八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事故,致被告吉某甲受伤。2014年8月25日,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吉某甲植物状态,所受伤符合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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