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滨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陈某。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