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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民初字第73号
原告王某。
被告高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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