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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沾河民初字第221号(2)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荣玲
人民陪审员  李爱君
人民陪审员  张成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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