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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9016号
  原告徐甲。
  委托代理人严嫣。
  委托代理人林雅聪。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彬。
  原告徐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严嫣、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半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但自2013年10月起被告常常借口加班或者应酬在外喝酒,很晚回家,甚至夜不归宿,全然不顾年幼的儿子。原告为保有这段感情、保护儿子的感受,多番隐忍、规劝,但被告依旧如故。2014年1月17日被告再次醉酒晚归,原告忍无可忍,将被告送回被告母亲处,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被告不顾家庭、幼子的行为破坏了原本尚可的夫妻感情,原告已无力继续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2014年5月20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嗣后,双方仍分居,已完全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4年1月17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下同)2,000元,至儿子能独立生活止。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09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可爱、懂事的儿子。双方从相识至今已7年,感情一直很好,且被告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上次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为挽回这段婚姻,积极和原告沟通,还和原告一起参加孩子的亲子活动。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3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加之原告怀疑被告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1月17日起,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7月2日,本院受理了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案件,后原告于同年7月11日撤诉。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亦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虽近来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原告怀疑被告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不睦,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加强沟通、相互谅解、相互信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由于目前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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