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5372号
 

 原告赵甲。
  委托代理人陶某。
  委托代理人何明娟,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乙。
  被告赵丙。
  被告赵丁。
  被告赵A。
  被告赵B。
  被告赵A、赵B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险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甲与被告赵乙、赵丙、赵丁、赵A、赵B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何明娟、被告赵乙、赵丙、赵丁、赵A、赵B及被告赵A、赵B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险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甲诉称,其父母赵戊、梅某生前生育有其及被告赵乙、赵A、赵丙、赵丁等五个子女。母亲梅某于1993年8月20日去世。2001年1月赵戊买下所居住的东安三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东安三村房屋)的产权。同年3月13日赵戊去世。由于其没有工作,赵戊生前代其购买养老保险,这份保险不属遗产,其不清楚赵戊去世后如何支付保费,在被告赵丁给其保单时保费已全部缴清。最近其得知东安三村房屋已经动迁并置换了闵行区丰顺路XXX弄XXX号XXX室、同号502室(以下分别简称为501室、502室)产权房,根据动迁方式,该二套房屋属赵戊的遗产,其占五分之一份额。原、被告从未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被告赵A、赵B侵占至今并于2009年8月22日以人民币48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擅自出售502室,侵犯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501室产权及502室售房款48万元,并由被告赵A、赵B支付其补偿款32.4万元。
  原告赵甲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呈下列证据材料:1、户籍证明1组;2、东安三村房屋登记信息1份;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4、住房配售单2份;5、501室房地产信息1份;6、委托书1份;7、502室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各1份;8、保单(附养老保险条款)1份;9、补充协议、售后工房户申请使用出租工房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协议书、东安三村房屋产权证1组。
  被告赵乙辩称,购买东安三村房屋产权的钱款由父亲赵戊支付,其直至本案诉讼后才得知东安三村房屋已经动迁的事情,经动迁安置取得的房屋属赵戊的遗产,被告赵B不享有动迁利益。由于房屋遗产从未进行分割,其主张继承取得五分之一份额。此外,在赵戊去世后被告赵丁曾以父亲遗留钱款的名义交付其2.5万元,与动迁安置房屋无关。
  被告赵丙辩称,购买东安三村房屋产权的钱款由父亲赵戊支付,其也出过钱,经动迁安置取得的房屋属于赵戊的遗产,被告赵B不享有动迁利益。赵戊去世后,原、被告对遗产未作分割,其主张继承取得五分之一份额。由于原告赵甲没有工作,其在赵戊生前也支付过上述保费。此外,其因购房曾向赵戊借款2万元,加上被告赵丁给其的5,000元,其实际分得2.5万元,但其认为与上述房屋遗产无关。
  被告赵丁辩称,其直至被告赵A、赵B取得安置房屋后才得知动迁的事情,由于遗产从未作分割,其主张继承取得上述501室产权及502室出售款等遗产中的五分之一份额。其确实代管了父亲赵戊的存款,金额不足10万元,办完丧事后,加上被告赵丙所欠赵戊的2万元债务在内,尚余10万元,由于被告赵A已经取得安置房屋,其自行决定除被告赵A之外,其他兄弟姐妹每人分得一份,其遂交付给被告赵乙、赵丙各2.5万元,其中给赵丙的包括现金5,000元以及之前被告赵丙欠赵戊的2万元债务(不用归还)。原告赵甲没有工作,赵戊托付其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其也支付过部分保费,赵戊去世后,其决定将应给原告的2.5万元直接支付保费,对此原告并不知情。
  被告赵A、赵B辩称,不同意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分割意见。赵戊特意将被告赵B的户口迁入东安三村房屋,是想将该房产赠与赵B,被告赵A遂出资五、六千元买下该公房产权,其二人在购房委托书上签了字,基于种种原因仅登记了赵戊一人的名字。501室、502室系动迁安置取得,与东安三村房屋的性质不同,不属遗产的范围,且被告赵B是在籍人员,在他处未享受过动迁安置利益,是唯一的安置对象,加之其二人支付差额补偿款5万元用于购买502室,该套房屋也不属赵戊的遗产。综上,系争动迁安置房屋属其二人的合法财产,赵戊的继承人无权提出分割主张。赵戊去世时遗留有十多万元的现金存款(具体金额不详),被告赵丁提出因赵A取得了上述房屋而不拿钱的意见,被告赵A予以同意,之后除原告赵甲之外,其他兄弟在场并从存款遗产中均取得3万余元钱款,原告赵甲的利益以被告赵丁代为购买保险的方式交付,故遗产均已分割完毕。综上,各被告对动迁的事情都是知情的,通过保单等情况也可确定原告赵甲也是知情,他们对前述遗产分配安排均予以接受而未提出异议,十余年间双方相安无事。现其他当事人因房屋价格上涨而提出再行分割主张,不仅违反原有约定,且超过诉讼时效,其不予同意。其二人之间的利益无需区分,但如果法院认定其二人需对其他当事人承担清偿义务,其二人要求分别承担债务。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