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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少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彭甲。
  法定代理人赵甲。
  法定代理人彭乙。
  委托代理人张金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赵乙。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曾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利燕,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甲与被告赵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甲的委托代理人张金艳,被告赵乙,被告安诚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利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甲诉称,2013年11月22日7时40分许,原告乘坐母亲赵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星东路、平吉路附近,恰逢被告赵乙驾驶自有的皖NU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原告倒地受伤,两车受损。当天,原告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结论为:右锁骨骨折,并多次门诊治疗。原告陆续支出医疗费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57.20元。嗣后,公安部门认定,原告母亲赵甲与被告赵乙负事故同等责任。之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原告伤势构成XXX伤残,可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原告为此支出司法鉴定费2,000元。此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赵乙就事故车辆皖NU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事发期间向被告安诚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综上,现原告诉请:1、被告安诚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57.20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3,640元(1,820元/月×2个月)、交通费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47,710元×10%×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1,200元,以上合计109,617.20元;2、被告赵乙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告赵乙辩称,对于本案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现同意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另,本案事故发生后,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27元及交通费57元,要求在本案一并处理。
  被告安诚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就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司法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就医疗费应剔除与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对原告伤残等级持异议,护理费标准认可40元/天,交通费认可300元(包括被告赵乙垫付的交通费57元)、衣物损费认可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3,000元。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安诚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13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护理费3,640元(1,820元/月×2个月)、交通费243元、衣物损失费200元、残疾赔偿金6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1,200元,以上合计79,096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7时40分许,原告乘坐原告母亲赵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星东路、平吉路时,恰逢被告赵乙驾驶的皖NUX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原告倒地受伤,两车受损。当天,原告即被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救治,诊断结论为:损伤。当天,原告又转院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救治,诊断结论为:右锁骨骨折,并采取吊带固定,之后多次门诊治疗。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413元、被告赵乙垫付医疗费427元、交通费57元。2013年11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赵乙与赵甲负事故同等责任,彭甲无责。
  2014年9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对原告伤势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彭甲之右锁骨骨折,致右上肢丧失功能20%,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原告为此支出司法鉴定费2,000元。
  嗣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
  2015年1月12日,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皖NU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为被告赵乙,车辆按期年检,被告赵乙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为2012年4月6日,准驾车型为B2,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12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2013年5月2日,被告赵乙向被告安诚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内载: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责任限额一栏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同日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内载: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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